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4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1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而致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並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違反第五條規定期間,其已承接之業務,自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經委託者同意,得終止契約或委託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