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許可及登記 第10條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一、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二、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三、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名冊。四、執業技師名冊及其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影本各一份。但董事長或代表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得免檢具受聘同意書。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