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第3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並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