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