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1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五、紀錄人員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