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