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