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22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之放領,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承領後之移轉登記等事項,準用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