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21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