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20條 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