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7條 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廢止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一、死亡無人繼承。二、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領人一次無息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