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4條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地方自治團體。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四、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五、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六、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