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補正需要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申請案件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