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七章 檢核 › 第一節 財產檢查 第64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告該主管機關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