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係以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為限。前項一定金額,依行政院所定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