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