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三章 保管 › 第三節 維護 第24條 有價證券應由管理機關分類編號,詳細記載;並委託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前項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於還本中籤或息票到期或股利發放時,應由管理機關適時兌領收帳。其管理機關之經管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逾期未兌領收帳,致遭受損害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