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三章 保管 › 第二節 產籍 第21條 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