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51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處分 ›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第51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