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