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41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使用 › 第三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41條 非公用財產經借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機關查明隨時收回:一、借用原因消滅時。二、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時。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非公用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