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18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管 › 第一節 登記 第18條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