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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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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目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7條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7條
法規: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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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舉報,而掘發打撈獲得之財產,經扣除掘發打撈費用後,按財產價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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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掘發打撈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12條
申請掘發打撈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繳交計劃掘發打撈財產價值百分之十之保證金及簽…
第13條
經核准掘發打撈之案件,由執行機關或洽請有關機關指派適當人選監督申請人依合約規定施工,其費用(含差旅費),由申請人負擔,按…
第14條
申請掘發打撈案件,其埋沉地點、工地、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
第15條
申請人掘發打撈獲得財產時,應即通知執行機關清點。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清點;其獲得財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
第16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舉報,而掘發打撈獲得之財產,經扣除掘發打撈費用後,按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五為申請人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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