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6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舉報,而掘發打撈獲得之財產,經扣除掘發打撈費用後,按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五為申請人之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