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4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出租之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仍依原社會住宅計畫用途使用租賃不動產,得予申請換約續租。但同案租賃期限合計最長不得逾五十年。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逾七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