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4條 法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4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