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6條 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表示繼承時,經國產署審查有繼承權,應將遺產移交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