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4條 國產署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辦理下列事項:一、接管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