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3條 本辦法執行事項,由管轄法院所在之國產署所屬分署辦理。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二個以上國產署分署轄區時,該法院所在之分署就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不動產所在之分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