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2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依本辦法管理、處分、移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