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3條 國產署於管理期間支付之稅費、律師與訴訟費用、前條管理報酬及其他必要費用,應自遺產內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