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