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六章 執行 第61條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之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悉數繳歸國庫。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二、倉租、裝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