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第一節 報關及查驗 第6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本條定義的名詞 運輸工具進口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