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第三節 退稅 第51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