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關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