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條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第一項自主管理之事項、範圍、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