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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95條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及追繳之貨價。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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