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62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第二節 保稅 第62條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