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61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 第二節 保稅 第61條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