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44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第三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第44條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