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11條 法規:關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依本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現金。二、政府發行之公債。三、銀行定期存單。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六、授信機構之保證。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