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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財政部
關務目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9條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9條
法規: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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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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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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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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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進口通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一、無商業價值者。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
第4條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第5條
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按實際運費十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第6條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涉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第7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
第8條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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