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3條 法規: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一、無商業價值者。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