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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1條飛機之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
- 第71-1條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二、性別。三、國籍。四、出生日期。五、入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
- 第72條下列飛機得免予檢送前條所列文件:一、經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僅技術性降落,並不裝卸貨物且於規定時間內離境者。二、因緊急事故迫降…
- 第73條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二、到達日期及班次。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
- 第74條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下列文件:一、出口貨物艙單。二、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過境…
- 第74-1條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二、性別。三、國籍。四、出生日期。五、出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
- 第75條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二、離境日期及班次。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
- 第77條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
- 第78條飛機所載貨物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出口,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並憑進出口貨物艙單卸裝貨物,海關關員得視需要抽核,監視卸裝,其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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