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可經由其他機關提供而取得應申報資料者,得免予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