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3條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相容。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