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8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第8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