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12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自由貿易協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第12條 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前項授權商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