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11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第11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者,進口時應檢具原產地證明書,並應符合下列運輸規定:一、自出口國直接運達中華民國。二、為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之目的,須自另一國家轉運者,該轉運貨物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再裝貨外,不得從事加工或其他作業。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應經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其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